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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萬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曳引車乙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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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3-19 01:28   更新日期: 2012-03-19 12:26   公路監理代書 黃招斌 / 桃園市 報導  

【公路監理代書黃招斌/桃園市報導】

拍賣萬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曳引車乙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一日

發文字號:桃院永100司執八字第37467號

主旨:公告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7467號債權人黃招斌等與債務人萬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萬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動產如後附拍賣動產清單。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拍賣標的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如後附拍賣動產清單。

二、拍賣之時間:民國101年3月30日下午2時30分(第二次拍賣)。

三、拍賣之場所: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園路二段72號現場公開拍賣。

四、閱覽拍賣物之時間及處所:於拍賣時間前在動產所在地閱覽拍賣物。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拍賣時,當場以現金或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汽車燃料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所有人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另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應買人如欲查閱桃園監理(所)(處)函知本件車輛於查封前未繳稅、費、罰鍰情形,請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一日在民事執行處八股閱覽。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

七、保證金:現金新台幣壹百萬元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並應於拍賣前當場交付。

八、拍賣標的物如為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

九、拍賣車輛是否有欠繳相關稅捐或罰鍰,應買人應自行查明解決。

十、★債務人應於拍賣期日前將拍賣車輛置於保管地點。

拍賣動產清單:

100年度司執字第37467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財產所有人:萬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1。物品名稱:營業貨運曳引車。單位:輛。數量:1。物品所在地:桃園縣中壢市中園路二段72號。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備考:車號:078-HP、廠牌:富豪、引擎號碼:D12C*543039*。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明鴻。

附錄:

※強制執行法第64條:拍賣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

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

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其資格或條件。

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汽車所有人新領牌照,辦理過戶或其他異動者,其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規定如下:

一、新領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二、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

三、申請換(補)發牌照或變更登記者,應繳清其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四、因故停駛者,應辦妥報停手續,並將欠繳費額繳清至申辦報停前一日止,如已足當季(年)費額者,其溢繳部份,可按日計算退費;復駛時,自復駛登記日起徵。

五、車輛失竊、報廢、繳銷、註銷牌照或受吊銷牌照處分者,應將欠繳費額繳清至車輛失竊、申辦登記、逕行註銷前一日止。

附檔: 拍賣公告刊登於第二版左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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