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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警察局落實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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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5-26 22:22   更新日期: 2009-05-26 22:23   天眼日報記者 黃月貞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月貞/高雄市報導】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規劃98年5月26、29等二日同步擴大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動員縣警察局7個分局暨保安、交通警察隊警力,針對高縣轄內易發生酒後駕車違規及肇事地點,如KTV、餐館、小吃部等集中區域周邊道路及聯外橋樑等,實施盤查攔檢取締酒後違規駕車,冀由提高執法密度,杜絕民眾僥倖違規心理,遏阻酒後駕車行為,以維大眾安全。

縣警察局統計97年高雄縣發生酒後駕車肇事致死案件計有41件,43死亡,98年1至4月份發生酒後駕車肇事致死案件計8件,8死亡,鑑於酒後駕車危害交通安全甚鉅,並造成很多家庭悲劇,縣警察局平日亦將賡續規劃勤務綿密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執法強度不容鬆懈以維道路交通安全,另立法院於96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刑法185條之3修正案,將其罰則大幅提高至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97年1月4日起實施,縣警察局除再次嚴正宣示貫徹取締酒後駕車工作之決心外,為了自己與他人的安全,縣警察局誠摯呼籲所有駕駛朋友,請不要酒後開(騎)車,養成「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指定駕駛最安全」良好習慣,期能「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警察局免費代叫計程車專線0800211611,歡迎駕駛朋友多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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