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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訂定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理辦法 避免因人多升高公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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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4-23 16:55   更新日期: 2012-04-25 16:32   天眼日報記者 施翠蓮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施翠蓮/台中市報導】

為避免特定公共場所同一時間停留人數過多,升高公安意外的風險,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訂定相關管理辦法草案,將審查發給「現場人數限制量核定通知書」,之後業者必須建立人數管控機制,並接受市府不定期檢查,未申報或人數超出規定者,可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市府得直接強制疏散及禁止人員進入。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23日於市政會議中提案訂定「臺中市特定場所現場人數管理辦法」草案,其中,特定場所現場人數容許標準,是按照「臺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現場人數以特定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合計除以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為人數限制量。」計算得出,以一個總面積一百坪的營業場所為例,容留人數約一百一十人。

臺中市政府副市長蕭家淇表示,早期金沙大樓中的滾石夜總會因為容留人數過多,市長胡志強擔心發生公安意外時,逃生恐有困難,因此開始要求業者控管人數,但當時並無法令依據,也沒有處罰機制。去年市府訂定了臺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對室內火把表演、裝修材料及容留人數等重要項目,有較明確的規範,並有相關處罰規定,希望能更加強臺中市公共場所的安全度。

根據草案內容,所謂「特定場所」指歌廳、舞廳(場)夜總會、俱樂部、視聽歌唱場所(KTV、卡拉OK等)、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院、三溫暖等場所。業者必須向消防局申報核定現場人數限制量,經核定後,消防局會發給「現場人數限制量核定通知書」,之後業者必須接受市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定期檢查。

特定場所現場必須依市府規定格式設置「現場人數標示牌」或「現場人數已滿告示牌」,並確實建立現場人數管控之機制,違反者,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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