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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者委託強制抽血酒精濃度檢驗,合法執行公權力,杜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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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5-02 00:23   更新日期: 2012-05-02 00:25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田進山/台南市報導】

臺灣每年交通事故發生量、傷亡人數,居高不下,其中酒後駕車肇事案件,本市轄近三年計發生2,343件、受傷2,833人、死亡59人,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相當令人痛心。為有效釐清事故責任,保障車禍受害者權益,伸張社會公義,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特擬與南市各醫療、檢驗機構訂定行政契約,對於酒後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者,強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有效合法執行公權力,以杜絕爭議。

臺南市衛生局於本(101)年4月30日假該局召開「交通事故肇事者委託強制抽血酒精濃度檢驗宣導說明會」,會中除邀請南市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柳營奇美醫院、佳里奇美醫院、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臺南新樓醫院、麻豆新樓醫院、臺南市郭綜合醫院、臺南市立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新化分院、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營新醫院等13家醫院代表參加外,並協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派員到場宣導及說明。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是以,接受警察強制移送之醫療或檢驗機構必須已與警察機關訂有行政契約或私法上委任契約者始足當之。

另依法務部98年8月11日法律字第0980022634號書函說明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委託民間醫療或檢驗機構辦理,此一檢驗係對於人民之身體權加以限制或施強制力,徵諸上述,已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之移轉,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之『委託』,是本件警察人員依上揭規定將其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雙方訂定之委託契約即應屬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139條之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其所稱之『書面』,不限單一書面文件,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往返達成合意者亦屬之」。

對於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酒測或無法實施酒精濃度測試者,將由事故處理員警填妥「道路交通事故檢測委託書」,並經單位主管核章後,交醫療、檢驗機構櫃臺服務人員轉請醫師(護)人員依委託事項辦理,並提供檢驗報告,俾為警方辦案參考。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表示:強制抽血檢測工作先前承蒙南市各大醫療、檢驗機構長期鼎力執行,特致謝忱;為期醫療、檢驗機構提供肇事汽車駕駛人血液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合於法令規定,於臺南市升格為院轄市後,特依相關法令規定,協請南市各醫療院所訂定行政契約,對於交通事故拒絕呼氣檢測者或受傷無法實施呼氣檢測者,實施強制抽血檢測,同時呼籲所有汽車駕駛人,尊重生命,酒後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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