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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好處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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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5-14 22:16   更新日期: 2012-05-14 22:17   天眼日報記者 吳正男 / 嘉義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吳正男/嘉義市報導】

經濟部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增訂工廠管理法第34條放寬補辦工廠登記權宜條款,明訂未登記工廠業者於99年6月2日至101年6月2日可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在登記完成後5年內(即自登記完成後至106年6月2日)可免受工廠管理輔導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

97.3.14前已存在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最遲可在101.6.2前向所在的縣市政府工業單位提出補辦申請,審查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保等規定並繳交回饋金後,准予臨時工廠登記。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採二階段審查:第一階段(書面審查)通過者,方進入第二階段消防、環保設施之實質審查。早登記早享受-愈早完成補辦,不擔心被檢舉,安心經營。補登工廠輔導期間適用申請外勞及經濟部相關輔導優惠措施。

補辦臨時工廠的登記期限為:99年6月2日至101年6月2日止,請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請,有任何問題請洽本府建設處(工商科)辦理,電話225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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