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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加強轄內製革廠土壤污染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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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5-29 17:03   更新日期: 2009-05-29 17:05   天眼日報記者 李玉婷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玉婷/台南市報導】

行政院環保署98年2月針對指定公告事業(停、歇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結果,發現西港鄉宜佳企業社表土(0-15公分)鉻污染物檢測值578mg/kg(管制標準值250mg/kg),裡土(15-30)壤中鉻污染物檢測值277mg/kg(管制標準值250mg/kg)、銅污染物檢測值1,210mg/kg(管制標準值400mg/kg)、鉛污染物檢測值5,840mg/kg(管制標準值2000mg/kg)及鋅污染物檢測值6,460mg/kg(管制標準值2000mg/kg)等重金屬污染物濃度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如彙整表),環保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進行查證時,應研判可能污染範圍,於公告為控制場址前,得依本法或相關環境保護法令,命污染行為人、場址所有人、管理人或所有人限期採取適當措施」,98年5月20日限期土地所有人應於98年7月20日前提出污染改善工作計畫送交環保局備查後進行污染改善工作,俟完成相關改善工作後才能解除列管。

江世民局長表示,由於前項場址係為從事皮革製造業,雖然現在僅從事半成品加工或倉庫用,惟先前皮革製造已污染場內之土壤,有鑑於台南縣為數眾多之皮革業且有污染土壤之虞,環保局近期對污染較嚴重之皮革業進行調查,並將向環保署申請補助經費分年分批針對轄內仍在營業中24家(如附表)從事皮革製造業者用地進行土壤污染調查,以確實瞭解是否有污染土壤情形,如經查證結果超過土壤管制標準,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限期改善或提報控制計畫,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污染控制計畫,將依土水法第36條規定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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