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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撤銷應補徵土增稅核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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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5-23 15:25   更新日期: 2012-05-23 23:48   天眼日報記者 楊小萍 / 宜蘭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楊小萍/宜蘭縣報導】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撤銷應補徵土增稅核課期間

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辦竣移轉登記後,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致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應補稅時,其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倘嗣後該證明書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致不符合不課徵規定,因稅捐稽徵機關需俟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始得據以更正原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其補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4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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