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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女性『真』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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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5-23 23:49   更新日期: 2012-05-24 00:48   現役軍人 蔡昆霖 / 花蓮縣 撰稿  

【現役軍人蔡昆霖/花蓮縣撰稿】

在台灣社會,女性的就業率一直都不到50%,尤其是女性通常在結婚、生子後就相繼離開職場,是雇主不願雇用、升遷女性或千方百計辭退女性的主要原因。而傳統對女性特質的刻板印象,也將女性從事的工作類別與職位歸類在文書、行政等不太屬於技術層次的低薪、低位階工作上。並且在離開工作一段時間後,再投入職場就很困難,家務、帶小孩成為女性一直無法突破的就業困境。所以,我們推動兩性工作平等法的通過,是希望在工作職場上,男女應該被平等對待,重視的是工作的表現,而非受到性別單一因素的影響。

除了在招募時限制性別或寫「男性尤佳」之類的要求,女性升遷時也受到阻礙,通常在職進修會限制男性,說法是:「進修不是在台灣唸的,要出國去留學,而女生結婚了要照顧小孩,有家累,不方便!」,社會上對男女結了婚會有雙重的評價,「男性婚後,就有賢內助而無後顧之憂」,「女性婚後,就有家累,必須要離職、要解僱。」。所以,就連考試的機會都沒有了。其實,所謂的平等是指立足點的平等,不是齊頭式的形式平等。我們要的只是給予爭取工作的機會,這才是實質的平等。

最後,就是防治職場性騷擾的部分。什麼是性騷擾?就是跟性有關的,讓人覺得不舒服、不愉快的,就叫做性騷擾。在台灣社會的各類職場,職場性騷擾一直都存在著。在性騷擾防治的工作裡面,兩性工作平等法對雇主要求有四:第一,做到宣示反性騷擾,宣示之後,這樣的事情就會少發生,員工就會警覺。第二,教育員工,因為就是有很多人不知道什麼叫做性騷擾,有時也許是無心的,所以,要告訴員工什麼可做什麼不可做,而被騷擾的人也才知道要怎麼保護自己,可以尋求怎樣的救濟途徑。第三,要設性騷擾申訴管道,在內部就可以做處理,對公司來講也是正面的。第四,立即採取有效的措施。如果這四個動作有做,那麼即便職場發生性騷擾,雇主都沒有責任。但只要有一個動作沒有做,表示這個雇主沒有盡到保護照顧員工的義務跟責任,就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就要被處罰。例如長庚醫院開刀房醫生對護士的性騷擾事件,就是因為長庚沒有盡到雇主的責任而被處罰。

其實,性騷擾的本質就是「控制」,加害人硬要碰、硬要摸,是表示著「我對你有控制的權力」。就是這種控制的慾望造成了權力的壓迫,也正是必須被反對的原因。在性騷擾事件裡面可能會構成的責任,分為行為人的責任跟公司的責任。公司會有連帶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兼有行政處罰的問題,因為職場性騷擾也算是性別的就業歧視。而行為人部分要視其行為的態樣,依其嚴重程度,會有刑事或民事效果,最嚴重的就是刑法第221條規定的妨礙性自主。其實,要認定何謂性騷擾是蠻容易的,只要對方跟你抗議就是了,但有些人都還非常難做到,未來這仍要靠教育來改變觀念。

總而言之,有人說兩性工作平等法好像會把男、女生之間的關係搞得很緊張,其實,最重要的只不過要追求人跟人之間的一個基本互相尊重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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