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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附屬建物,也要申報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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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5-28 16:03   更新日期: 2012-05-29 13:01   天眼日報記者 曲天佑 / 台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曲天佑/台東縣報導】

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附屬建物,也要申報課徵房屋稅!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課徵對象包括固定於土地上之房屋,也包括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附屬建築物。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皆屬附屬建物,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民眾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而房屋完成日期之認定,按本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規定,應以使用執照所載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以完工證明所載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則以民眾申報日為準,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民眾亦未申報,就以稽徵機關調查日期為準,並適用當時之標準單價評定房屋現值。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籲請民眾,房屋如有增建附屬建物情形,請儘速向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以免補稅處罰。如有房屋稅疑問洽詢電話:總局(03)9325101~6轉125~130或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8595~6轉101~106或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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