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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水災受損車輛於101年12月31日前申請報停或報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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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6-19 11:28   更新日期: 2012-06-19 23:09   天眼日報記者 何佩臻 / 宜蘭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何佩臻/宜蘭縣報導】

連日豪雨造成嚴重災害,對於車輛因水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本(101)年12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地方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退還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規定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或無法再使用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持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因考量受災民眾心情及清理家園無暇申辦,對於車輛因水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101年12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地方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之資料,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請洽該局電話:(03)9325101轉140~146

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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