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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禮儀師管理辦法審查通過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7月1日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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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6-23 00:06   更新日期: 2012-06-23 00:09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田進山/台南市報導】

內政部21日召開部務會報審查通過「禮儀師管理辦法」,將配合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於7月1日同時施行,同時配合行政院勞委會開辦的喪禮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期程,預計民國102年核發禮儀師證書。

內政部指出,新修正的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才可以申請許可及營業,這項辦法即針對禮儀師應具備的資格條件、證書申請或換補發程序及應遵循的事項訂定規定。

至於禮儀服務業應聘專任禮儀師「一定規模」的定義,內政部表示,將於7月1日辦法施行後,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團體會商訂定。

辦法明定禮儀師的資格,包括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課程20個學分以上,及民國9271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資歷2年以上。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辦法也明定如因觸犯危害人身及財產相關刑罪經判決確定,或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等情事,均不得擔任禮儀師。

內政部強調,禮儀師資格不具排他性,未領有證書者,雖可執行殯葬工作,但不得自稱禮儀師,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且禮儀師非經營或受僱殯葬業,不得承攬殯葬事宜,否則得廢止禮儀師資格並註銷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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