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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錢路大家走 地主權益要適度保障-現有巷道可依法申請改道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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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6-30 23:15   更新日期: 2012-06-30 23:17   天眼日報記者 王時榮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時榮/高雄市報導】

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兼顧公眾通行必要,市府於近期發布實施「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辦法」,並通過「高雄市現有巷道評議小組設置要點」,對於已沒有通行功能的現有巷道,地主可以申請廢止;或者是為使土地完整使用,而且有其他可以替代改道通行時,也可以申請改道,以平衡確保地主權益與公共利益。

工務局局長楊明州表示,在陳菊市長主持各行政區的「市長與民有約」,常受理現有巷道或既成道路的民眾陳情,不論是設置圍牆護欄不讓他人通行,或是地主權益未被重視等,市長表示站在市府角度,仍應以住戶安全與通行為考量,但對於地主權益受損,市府亦不會忽視。

楊明州說,台灣早期城鄉聚落未進行規劃前,土地地籍零亂,居民因通行及建築需要,往往自然形成曲折蜿蜒的小巷道,即一般俗稱既成道路、私設路或現有巷,這種現象縣市合併後還是大量存在。而都市進行規劃後,寬敞的計畫道路陸續被開闢,這些小巷道有些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性,有些則通行功能已大幅降低,為促進「地盡其用」,對於這些現有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改道或廢止。

建管處處長黃志明表示,政府常透過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容積移轉或都市更新的方式來整理地籍或鼓勵土地合併使用,以發揮土地完整利用的經濟價值。但並不是每塊土地都有機會可以進行土地重劃或都市更新,以致於民眾在申請建築時,會有畸零地的問題,或是同一現有巷道區域兩側的建物配置參差不齊,造成土地利用效能不好,或現有巷道地主權益受損,及街道建物景觀紊亂情形。他表示,該局已經積極趕辦整合原有縣市法令,希望在地制法二年有效期內,也就是今(101)年底,提早完成70項與市民生活相關的建管法令立法。

黃志明說,如現有巷道兩側確實已無住家及通行之必要性,而地主要進行原有建築拆除重建及土地整併,即可依法提出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所以,原本現有巷道旁破碎的土地只能蓋透天厝,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後,土地經整合,將可以蓋大樓,提供更多的居住空間,而建築物往高樓蓋,同時將可留出更多的空地。且相對曲折巷道被整合後,土地的集約利用價值將更高,都市的通行及防災功能也將更完善,公共利益也會更大。但不是每一條現有巷道都可以申請改道或廢止,有下列情形者,就不可以申請改道或廢止:一、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地區。二、辦理都市更新地區。三、公告禁建地區。四、現有巷道所處街廓已辦理公開展覽,擬變更都市計畫者。五、現有巷道有公共或水利設施,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廢止或改道者。六、現有巷道如改道或廢止,將使臨接該巷道兩側建築物之設計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工務局表示,現有巷道常造成糾紛情況是:地主私下用圍牆或花台等設施物圍阻或強硬要提出建築申請案等,不給公眾通行。工務局也呼籲,依大法官400號解釋與建築法等規定,雖未徵收的既成道路或現有巷道還是有公用地役關係,必須供公眾通行,未依法申請改道或廢止而違法阻隔設施,將會被通報違建拆除。

工務局強調,現有巷道雖可以申請改道,但改道後之巷道寬度不得小於4公尺,而且如果原有巷道最大寬度大於4公尺者,其改道後之寬度不得小於原寬度。市民如對於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有相關疑問可電洽該局建管處詢問(電話:3368333轉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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