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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 針對媒體指稱衛生局要求戲院勸阻禁入 衛生局鄭重澄清:並無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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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7-26 17:47   更新日期: 2012-07-26 23:49   天眼日報記者 施翠蓮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施翠蓮/台中市報導】

針對近日媒體指稱臺中市政府將要求戲院勸阻感冒民眾禁入戲院,衛生局今(25)日鄭重澄清,衛生局從未做出如此要求,純粹是外界誤解,市府僅要求業者配合張貼公告提醒消費者即可,是出於善意的提醒,並未強制要求業者攔阻消費者入內消費,對於外界誤解一事,未來會加強宣導以解除大眾疑慮。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營業衛生自治條例」(草案)中,因自治條例中訂定:「應於明顯處所公告罹患流行性感冒、肺結核或其他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內」,讓外界誤會衛生局要求戲院勸阻感冒民眾禁入。

衛生局強調,這項條例業者只須配合張貼公告提醒即可,若業者未配合張貼,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負責人將處新臺幣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要求業者張貼公告純屬提醒消費者立場,市府是出於善意提醒,並未強制要求業者攔阻消費者入內消費,外界純屬誤解,市府會加強宣導。

另外,有媒體報導SPA及民宿三溫暖須備有保險套一事,衛生局表示,這是依據中央對愛滋病訂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制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旅館業及浴室業」需準備保險套及潤滑劑。因此,市府也希將愛滋病防治納入「營業衛生自治條例」中規範。

但業者可以多元方式提供,如放置於櫃檯內,消費者有需求時再提供、設置自動販賣機、放置於各房間等。媒體對「浴室業」定義有質疑,例如健身房內設置SPA,是否亦須相關比照放置保險套,衛生局將行文請疾病管制局釋疑。

衛生局指出,營業衛生管理目前中央無相關法規規範,但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訂有「營業衛生基準」供各縣市作為輔導業者行政指導參考,目前全國共有臺北、高雄、桃園、苗栗、南投、雲林、新竹縣、花蓮、台東、金門及連江等11個縣市制定「營業衛生自治條例」,臺中市為直轄市,理應制定營業衛生自治條例,提昇營業衛生品質。

衛生局強調,此條例依據疾病管制局「營業衛生基準」及舉辦專家學者會議、辦理公聽會後,結合業者及工(公)會代表意見而訂定,目的是為協助業者建立衛生自主管理,並加強從業人員之衛生管理及稽查,以維護消費者健康及避免傳染病的發生。

衛生局表示,將辦理各業別講習,加強與各業別溝通,瞭解業者心聲,希望業者、消費者與政府部門共同努力,營造臺中市為友善、安全及健康的消費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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