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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財產經禁止處分,須繳清欠稅始可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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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8-10 01:36   更新日期: 2012-08-10 01:37   天眼日報記者 蕭秀琴 / 基隆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蕭秀琴/基隆市報導】

近期有人出售名下不動產,在辦理過戶手續時,發現該筆不動產已遭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登記。經查詢得知因其欠稅超過10萬元,雖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惟仍須全數繳清欠繳稅捐,始可塗銷財產禁止處分登記。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民眾如急需處分財產但因欠稅遭稅務局禁止處分,一時又無力繳清全部欠稅,可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必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為限,因此,欠稅雖已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達到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之目的,欠稅人仍應儘速繳清欠稅或於執行分署分期繳納欠稅款,否則擔保人之財產還是會遭強制執行,不可不慎。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因欠稅財產遭禁止處分登記,而影響名下不動產之處分,民眾於收到稅單時請依限完納稅捐,如想進一步了解欠稅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話0800-30669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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