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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財團法人基金會所聘僱之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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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8-14 17:42   更新日期: 2012-08-15 00:45   天眼日報記者 李秀華 / 宜蘭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秀華/宜蘭縣報導】

重申─財團法人基金會所聘僱之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

基金會依行業標準分類歸屬於社會福利服務業,係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六次修訂版規定,基金會(細類:8241)係歸屬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小類:824)項下。次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1日(86)勞動1字第037287號公告,社會福利服務業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僱於該業之勞工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惟依該會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1字第059605號公告,受僱於公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目前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準此「公辦民營」宜蘭人文國民中小學之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適用勞動基準法殆無疑義。

據縣府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其僱用員工,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其勞動契約,資遣、退休、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依《勞基法》,雖一開始為定期契約,惟經續約之契約接續時間在30天內者,即可視為不定期契約(第9條2項2款),既為不定期契約,有關資遣、解任等項,均應受《勞基法》之規範。

二、若雇主(基金會)遇有《勞基法》第11條所述之情事(因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及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可經事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應依該勞工之不同年資,提早預告時間(第16條),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遭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解雇之勞工,所提出之請求,依法有據。縣府勞工處本諸權責與維護法令尊嚴,定予強力支持。

三、除非有上揭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情事,始得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且應依同法第16條預告員工,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為維護法令及保障員工工作權,特別呼籲所轄各基金會確實遵守上揭法令規定,倘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違反上揭規定,將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罰鍰處分,為促進勞資和諧,避免延伸勞資爭議案件,再次呼籲該等基金會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縣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服務電話03-9251000轉1731~1739,及勞工免付費申訴專線0800397123。歡迎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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