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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襲勞工無法出勤,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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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8-22 17:27   更新日期: 2012-08-23 00:28   天眼日報記者 劉金鏢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劉金鏢/台中市報導】

氣象局發布天秤颱風海上警報,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雇主應本「疼惜」之心,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以維護勞工權益。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勞工任職之公司應考量天候狀況、勞工安全等因素,不得強迫員工於颱風假當日出勤執行職務,尤其是有外送之飲料店、小吃店,甚或大型百貨公司及電影院等行業,以維護勞工生命安全,並避免職業災害之發生。如對勞動法令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府1999專線。

天然災害發生時,雇主應注意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縣市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造福勞工,宜不扣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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