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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

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起,應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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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9-06 15:55   更新日期: 2012-09-06 23:58   天眼日報記者 許凌鈴 / 宜蘭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許凌鈴/宜蘭縣報導】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依財政部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核屬經營本業之銷售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4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其基於業務需要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尚無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之適用,應課徵印花稅。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一,財政部前於10112日發布解釋認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保險業業別中之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自10111日起,適用同法第11條第1項所定2%營業稅稅率,並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是類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既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4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其基於業務需要而開立統一發票及收據,依規定仍應課徵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配合加值型營業稅(按進銷項差額課徵)制度之施行,排除於印花稅課徵者,以併入加值型營業稅課徵之憑證為限。金融業、保險業等經營各該業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於75年加值型營業稅實施後,係維持原有課稅方式,均採毛額型課徵營業稅,因此其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所書立之收據仍應課徵印花稅,同理,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既經財政部核釋屬本業收入改按毛額型課徵,而非按進銷項差額課徵,其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所書立之收據自應課徵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並呼籲,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自10111日起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如有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者,請至地方稅務局、羅東分局申請開立繳款書自動補報補繳印花稅。若有印花稅任何疑問,歡迎使用免付費電話總局0800-396969、分局0800-232234;亦可逕洽印花稅承辦員總局9325101轉156、分局9542226轉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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