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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農業用地另行購買自耕農業用地無重購退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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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9-06 16:03   更新日期: 2012-09-07 00:04   天眼日報記者 蕭美瑤 / 宜蘭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蕭美瑤/宜蘭縣報導】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重劃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2年內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無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耕之農業用地,自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重劃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非屬土地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農業用地,其於2年內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無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之適用。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4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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