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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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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9-07 14:09   更新日期: 2012-09-07 14:11   天眼日報記者 謝佩妮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謝佩妮/台北市報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5)日第1087次委員會議通過,創健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創健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商品品項及契約條款,未依法定期限報備;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契約,未依法定內容載明傳銷制度及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所訂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內容與法令規定不符;參加契約未載列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3條及第18條規定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創健公司原報備傳銷商品之品項僅有雲鵬牛樟芝」1項,然該會於101年5月業務檢查查悉,其商品訂購單載列「雲鵬牛樟芝子實體(皿)25片」、「雲鵬牛樟芝子實體(膠囊)1盒」等7項商品;另創健公司向公平會報備之違約退貨規定為「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或其他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參加人提出退貨時…得於30日內…辦理退貨。」與參加人所訂契約內容則為「…得於7日內,依終止契約辦理退貨。」兩者並不相符,是創健公司變更商品品項及契約條款,未依法定期限報備,核已違反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另表示業務檢查併發現創健公司與參加人簽訂之契約書未載明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之傳銷制度及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等事項,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又創健公司之「事業商加入契約書」有關解除、終止契約條款載有「退貨以1次為限」與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規定不符,亦未包括同法第23條之3規定,另該公司書面參加契約亦未載列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8條所定之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3條及第1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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