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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宗教法制,市府將研擬宗教自治法規加以規範,以落實宗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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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9-18 09:51   更新日期: 2012-09-19 00:52   天眼日報記者 楊宗堡 / 新竹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楊宗堡/新竹市報導】

日前內政部函知各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有關宗教自治法規。

市府表示:內政部為完善宗教法制,自87年起即著手研擬宗教團體法草案,並4次函請立法院審議,該草案雖於98年4月6日經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會議審查完竣,惟仍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刻正重新檢討該草案,鑑於該草案完成立法不易,現行行政實務上辦理宗教組織各項業務,實有法制未備之迫切窘境。

市府民政處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3款第4目及第19條第3款第4目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將著手研擬訂定相關宗教事務自治法規,以完善宗教法制,落實宗教業務,也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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