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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協助地方災後復建工程經費 應用於設施損毀修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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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0-01 16:54   更新日期: 2012-10-02 00:55   天眼日報記者 古懋松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古懋松/台北市報導】

日前蘇拉颱風造成各地災情,行政院仍依循往例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復建,惟台中市政府把非屬颱風災損之年度應辦公共工程一併納入申請補助,遭中央依規定責由地方本權責處理,引起民眾誤解,對於地方政府經年應辦之治理、整治工作,反模糊責任焦點,茲因台中市政府過去申請經驗少,致有誤解,工程會將予以輔導協助,使瞭解救災復建機制。

工程會表示,除98年莫拉克颱風以特別預算支應外,從90年到今(101)年泰利颱風(610水災)為止,行政院共核定災後復建經費約788億元,若加上審議中的蘇拉、天秤颱風,將遠超過800億元。

工程會指出,行政院補助之公共設施復原重建經費是「救急復建」,是用以辦理公共設施損壞重建,例如堤岸、擋土牆受損等,所以為了避免地方政府未瞭解致災原因就原地原狀重建、輕忽維護管理,或將無設施損壞,屬於地方政府年度計畫應辦理之新建或治理改善工程納入復建工程提報等問題,例如:像台中市政府本次提報之「沙鹿區三鹿里中興路(136線)復建工程」,經公路總局現勘發現,主要係路面挖掘或年久失修影響路面平順度,蘇拉颱風並未造成立即性的嚴重破壞,其道路通行功能亦未中斷或損失;或者是「西屯區東大路一段排水設施復建工程」,路面及排水設施皆未受損,分析其淹水原因,主要係都市開發致滯洪空間減少,造成原都市排水容量不足,應由市府應整體考量都市排水系統,確認改善方案後本權責自籌經費或循中央相關整治經費管道申請補助辦理。故行政院函頒之復建工程作業要點中已明文規定,復建工程要先檢討致災成因,以恢復原有功能為目標,非當次天然災害造成之損壞案件(如年久失修等)不列入補助範圍。

歷年來工程會皆依行政院之規定,以覈實為原則,辦理復建工程審議作業,由工程會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等)投入大量人力採即送即辦方式,辦理現勘審查工作,加速復建經費之核定,協助災區早日復建。

另為使災害準備金確實用於災害所需,行政院函頒之「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中亦明文規定,災害準備金係用於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指消防、防汛、搶險、搶修及其他應變措施)及復建工程,地方政府應定期將相關經費支用情形,於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網站填報;請求中央協助復建工程經費之地方政府,應檢附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函報主計處審查災害準備金支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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