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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分屬兄弟(即旁系親屬)所有,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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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0-02 18:59   更新日期: 2012-10-03 00:01   天眼日報記者 石光正 / 台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石光正/台東縣報導】

東縣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A先生所有本市台東段土地,向該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明有本人設立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哥哥(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電話231600分機26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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