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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於10月4日發布「猶豫期(鑑賞期)內使用商品,不能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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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0-04 14:12   更新日期: 2012-10-04 14:14   天眼日報記者 歐美麗 / 新北市 宣導  

【天眼日報記者歐美麗/新北市宣導】

網購的New iPad插電連網使用之後感覺不滿意,7天內要求退貨時才發現,網頁上已經註明了:「本商品一經上網註冊即無法辦理退貨,請您確認要購買後再行註冊。」合不合理?消費者保護法所賦予的猶豫期(鑑賞期)權利,業者可不可以隨意限制或免除?

新北巿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根據民眾的投訴,發現著名網路購物平臺PayEasy,在其銷售「Apple The New iPad 64G wifi版」商品的網頁上,註記「本商品一經上網註冊即無法辦理退貨,…。」等字樣,限制消費者行使消保法所賦予的猶豫期(或稱鑑賞期)之權利。然而,依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此種「法定解除契約」的權利,不容許業者僅僅考量自身權益之維護,而擅自在定型化契約中予以免除,否則,「所為之約定無效。」

業者接受消保官調查時雖然陳述,消費者往往在收到寄送的商品後,未經同意就任意拆封使用,或上網連線開啟登錄保固的功能,使原本全新的商品瞬時變成二手商品,然後再恣意主張鑑賞期的法定權利要求退貨,致使業者損失慘重且無語問天,並不公平。但消保官駁斥此種說法,強調消保法賦予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行使民法上「解除契約」權利的同時,也給予業者可以按照民法的規定,於契約解除後要求消費者把應退回的商品「回復原狀」,如果應退還的商品被消費者毀損滅失,或其他因消費者的事由,致不能返還時,消費者就必須償還商品因毀損滅失造成的損失價額,所以對業者沒有不公平。(通知解除契約之範例,請上法制局網站http://www.law.ntpc.gov.tw/之「表格下載」連結區下載使用。)

在瞭解法律如何衡平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後,網購業者已遵照消保官的指示,依據法律規定改善網頁上不利於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內容,不再限制消費者行使猶豫期(鑑賞期)內的解除契約權利,但提醒消費者注意行使權利的相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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