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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0月1日實施之新「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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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0-05 12:00   更新日期: 2012-10-05 12:06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 新竹市 宣導  

【天眼日報記者胡弘吉/新竹市宣導】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民國1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了,規範主體包含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所有任何個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個人資料範圍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且蒐集、處理及利用必須具備一定特定目的,使民眾得預知其個資可能被利用之情形。

一般而言,公務機關蒐集個資大多基於法定職務,如戶政機關蒐集民眾戶籍資料等,非公務機關如媒體基於公益目的報導新聞,則大部分免告知義務,而企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如銀行、保險、電信等的電話行銷,須經民眾書面同意,一經拒絕須立即停止行銷,否則受罰,書面同意目前除紙本外,電子文件仍須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為之。

另為避免造成民眾日常生活不便,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如家族旅遊名冊,或公開場所、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如公開研討會合照或錄音,在部落格與臉書張貼一般日常生活或公共活動的合照、影音資料,並無觸法之虞。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若涉有個人資料疑義或損害,應善用個資法維護個人隱私,保護權益。

公務機關如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而發生損害,民眾得請求國家賠償;非公務機關則依民法請求賠償,最高至新台幣2億元,20人以上則得團體訴訟。刑事責任的部分,對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最高刑責至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為非告訴乃論,非營利部分,則屬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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