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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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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0-08 17:14   更新日期: 2012-10-10 11:15   天眼日報記者 李練風 / 基隆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練風/基隆市報導】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修正發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於本(101)年7月20日會銜發布修正「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並自102年1月1日開始生效。

原民會表示,為保障原住民學生就學機會,並培育原住民族人才,原住民學生自96學年度參加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升學考試時,須提出「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始獲得升學優待加分,原民會遂於96年訂定「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並辦理「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

原民會再次表示,因應族語認證分級之規劃,本次修正的重點是將國中與高中(職)學生的考試範圍作區隔,避免兩者試題難易程度重疊,並規範應考資格中之「同等學力」,另新增規定本考試項目之最低分數,聽力部分須達45分以上,口說部分須達15分以上者,方取得合格證明。

本要點之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可至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http://www.apc.gov.tw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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