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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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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0-11 10:13   更新日期: 2012-10-11 23:14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許明松/屏東縣報導】

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換屋,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適用條件包括(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出售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2)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4)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6年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符合上述條件者雖已適用過「一生一次」仍可享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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