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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座位≠變更行程__平等互惠的運送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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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0-11 11:19   更新日期: 2012-10-11 23:20   天眼日報記者 何莉玲 / 新北市 宣導  

【天眼日報記者何莉玲/新北市宣導】

高鐵的早鳥優惠確實吸引了許多消費乘客上網預訂班次,但好不容易搶訂來的班次車票,如果只是要求更換相同班次、相同車廂裡的其他座位,業者可不可以援用刊登在網路上的「早鳥優惠購票說明」,解釋「更換座位」就如同「變更行程」,而要求消費者「依據新行程當時最優惠銷售價格重新計價,票款多退少補。」?

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根據消費者李小姐申訴內容,調查業者現行定型化契約(網路公告之「早鳥優惠購票說明」)內容時,發現運送契約中雖然記載「乘車票限票載指定之日期及車次有效。」、「變更行程時,將依據新行程當時最優惠…。」,但對於消費者要求更換車票上的座位時,卻沒有說明應如何計價,雙方為此疑義解釋爭執不休。

消保官以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向業者說明消保法非常重視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平等互惠原則,主要在避免企業經營者仗其經濟地位上之優勢,恣意在訂約、履約及解釋契約時,犠牲了各個消費者的權益,尤其當定型化契約條款發生疑義時,更應該「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所以,業者應該儘快在定型化契約中清楚記載,當消費者面臨何種條件下,業者可以依據新行程之價格重新計價,所使用的契約條款也不可以含糊記載「變更行程」、「變更乘車」等語意尚待釐清的用語;而且,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果發生需要解釋的情形時,也應該為消費者有利的解釋,否則對消費者有失公允。

爭議所在的早鳥優惠購票說明定型化契約條款,業者已於10月初改善,精確說明了消費乘客如有需要變更早鳥優惠乘車票(包括其中的乘車時刻、座次等),將被視為應依新行程當時最優惠銷售價格重新計價,以資同時約束消費者與業者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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