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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 home業者疑似廣告不實 縣府協助消費者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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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0-11 17:29   更新日期: 2012-10-11 23:30   天眼日報記者 劉麗蓉 / 新竹縣 宣導  

【天眼日報記者劉麗蓉/新竹縣宣導】

民眾張先生日前在網路上以新臺幣19888元購買SANYO42吋3D LED液晶電視,收到貨品時發現與廣告不符,張先生認為權益受到侵害,而向新竹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張先生表示,網路訂購時廣告內容標明「120Hz動態影像影技術」,但實際收到之貨品卻只有「60Hz動態影像影技術」。縣府函請業者於101年8月23日到府協商,但業者因故沒派員出席。

依新竹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第22條第1款規定,縣府得公告公佈這名業者的名稱、地址、爭議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在於網路上或媒體中。消保官羅鈞盛表示: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故張先生主張依廣告內容給付「120Hz動態影像影技術」之電視,應為有理由。

消保官羅鈞盛表示,這個案子因企業經營者未到場,視為協商不成立,但事後業者已更換「120Hz動態影像影技術」之新品予消費者;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縣府已檢具相關資料,函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處,公平會日前回函消費者與縣府,指出該業者事後已立即更新產品正確規格標示,且已更換新品予消費者,尚難認有嚴重影響交易秩序之情事,而未予以行政論處,但已函文令其檢討討改進。

消保官呼籲業者不應做不實的廣告,否則依公平交易法最重可處新臺幣2500萬之罰鍰,也特別提醒消費者注意,於收受商品時,應從速檢查該商品是否符合廣告之內容,以確實維護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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