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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修正前經重劃土地於修正後移轉可依修正後規定認定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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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0-16 21:05   更新日期: 2012-10-16 21:07   天眼日報記者 許凌鈴 / 宜蘭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許凌鈴/宜蘭縣報導】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修正前經重劃土地於修正後移轉可依修正後規定認定原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修正前經重劃之土地,嗣後該土地於細則修正後移轉,如符合長期持有減徵土地增值稅,可依修正後規定,認定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現值

地方稅務局表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第1項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為配合長期持有減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於95年10月25日修正為按重劃前各宗土地參與分配之價值比例分別計列。是於上開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前參與重劃土地,並經地政機關依當時法令規定計算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現值,嗣該土地於修正後移轉時,如符合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可依修正後規定,認定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現值。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4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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