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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禁止太陽控股公司與永勝泰公司結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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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0-19 12:13   更新日期: 2012-10-19 12:14   天眼日報記者 陳珛宣 / 台北市 宣導  

【天眼日報記者陳珛宣/台北市宣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今(101)年10月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有關日商太陽控股株式會社(下稱太陽控股)擬與永勝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勝泰公司)進行結合,向該會申報事業結合乙案,因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太陽控股擬取得永勝泰公司51%以上之股份,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5款之結合型態。另,100年度太陽控股轉投資事業於我國應用於印刷電路板塗料市場之占有率為26%,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須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之門檻,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依法應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本案結合效應主要影響之相關市場為「應用於印刷電路板塗料」市場,屬水平結合型態。本案結合後,國內仍有多家應用於印刷電路板塗料之供應業者,且各家業者銷售之應用於印刷電路板塗料具高度替代性,爰下游需求業者轉換應用於印刷電路板塗料供應業者之成本不高;另國內對於應用於印刷電路板塗料進入相關市場並無特殊之法令限制,相關商品之進口尚無其餘非關稅之障礙,即國內應用於印刷電路板塗料製造業者仍須與國外業者進口至我國境域內之商品競爭,故非參與結合事業進入案關特定市場尚無特別明顯之困難。

國內應用於印刷電路板塗料市場尚非屬資本密集之產業,除相關塗料業者可自行製造銷售之外,國內需求業者亦可自國外直接進口,加以我國未有特殊之法令限制、產品之製造亦無取得特殊專利授權之必要,是潛在競爭者尚可自行製造或進口國外業者之產品,其參進國內應用於印刷電路板塗料市場之競爭尚無明顯之障礙,且我國對於應用於印刷電路板塗料之進口並無非關稅之貿易障礙,另國內市場不乏其他跨國性集團參與競爭,相關產品市場競爭激烈。

按應用於印刷電路板塗料所需原料來源眾多,各家業者對於該等原料之取得通常並不困難。另各家業者銷售之應用於印刷電路板塗料具高度替代性,下游需求業者轉換應用於印刷電路板塗料供應業者之轉換成本不高,爰參與結合事業尚難因本結合案完成後而恣意調漲應用於印刷電路板塗料之銷售價格,是以本案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仍具有抗衡結合事業提高商品價格之能力,對上下游交易相對人尚不致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本結合案得認對整體經濟之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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