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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用住宅」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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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0-22 16:18   更新日期: 2012-10-23 00:25   天眼日報記者 古懋松 / 嘉義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古懋松/嘉義市報導】

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用住宅」應注意事項

嘉義市先生問:民眾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用住宅」,除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外,尚需注意哪些事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除了「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尚須符合本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由本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如不符合上述條件既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用住宅」則仍會被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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