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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明定石油煉製廠區發生火災應通報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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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0-30 09:31   更新日期: 2012-10-31 00:27   天眼日報記者 謝佩妮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謝佩妮/台北市報導】

內政部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明定石油煉製廠區發生火災應通報消防機關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30)日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石油煉製業廠區等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管理權人應立即通報消防機關,該場所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機關之人員、車輛進入廠區內搶救,同時也新增違反通報義務之罰則規定。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法是鑑於99年10月3日南亞公司之嘉義塑膠二廠因熱媒油外洩引發火災,相關公共安全問題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因為此類塑膠、石化等工廠廠區面積廣大,且製程中甚多易燃物質或危險物品,一旦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洩漏時,易擴大燃燒且不易撲滅,為免因延遲通報造成火勢擴大,影響公共安全,有必要課予其管理權人於火災發生時,立即通報消防單位搶救之義務。

另外,為避免因管理權人未立即通報造成火勢擴大,致引起後續環境污染、鄰近居民恐慌與生活不便,甚至必須撤離或安置等問題,而付出重大社會成本,本次也新增違反通報義務罰則之規定,對未立即通報處以管理權人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高額罰鍰,以達嚇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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