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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售未取得所有權之農地要開立應稅統一發票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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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1-07 15:47   更新日期: 2012-11-15 14:52   天眼日報記者 黃豐龍 / 嘉義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豐龍/嘉義市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陳小姐詢問公司多年前購買一塊農地,因囿於法令限制,假借其他人之名義登記所有權,現在想出售該農地,是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說明,營業人購買農地因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嗣出售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農地並取得代價,依據財政部1017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並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即營業人借他人名義購買之農地,既未取得所有權,出售該土地屬債權買賣行為,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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