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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合理編列、支付保險費用 避免錯誤或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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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1-08 20:17   更新日期: 2012-11-09 00:18   天眼日報記者 王詩嬌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詩嬌/台北市報導】

針對今日媒體報導「工程保費少報多,工程會慷全民之慨」,工程會表示,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妥適編列保險費用,並於履約階段審視保險內容是否符合契約約定,符合後,始依契約支付廠商價金。

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機關如將工程保險列為施工廠商履約項目之一,應合理編列保險費用,避免發生高估、浮報價額情形,並於契約約定工程保險項目應辦理事項。

工程會表示,政府個案工程採購之保險費用,受得標廠商商業信譽、過往履約及個案施工風險高低,以及廠商承諾出險自付額度情形而會有高低不同。對於保險費支付,如採多退少不補之方式,按公平會88317384次委員會議認定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工程會陳振川主委指出,保險費與一般工程採購其他項目例如鋼筋、混凝土,均屬廠商履約項目,這些履約項目只要符合契約規定內容及品質約定,應按契約價給付廠商,不論廠商於個別項目實際支付之金額而予以扣減。例如施工廠商所採購之鋼筋、混凝土符合契約約定,機關應依契約價金付款,保險費項目亦同。一般工程保險費用,約占契約金額0.5%1%,以契約金額1000萬元之案件為例,保險費用約為5萬元至10萬元,如廠商與保險公司所訂保險單內容,符合機關與施工廠商所訂採購契約之約定,採契約總價結算之案件,機關即應給付價款,才符合契約約定;如保險單內容不符合契約約定的保險項目自應不予付款,如經查明係偽造,更應予以嚴懲。

工程採購保險費之報價方式,實務上有採單獨列項,亦有與管理費、利潤或其他雜項合併報價者,如採合併報價,機關無需瞭解廠商投標時保險費所占費用,及與廠商實際支付保險公司費用之差價,其重點仍是保險單內容是否符合契約約定。至於保險公司就保險費之ㄧ部分,私下退佣予投保之營造廠商之情形,違反保險公司經營倫理,金管會已於101817日召開會議,要求產險公司不宜以招標機關要求依單據覈實支付為由,配合開立不實收據。

為避免各機關辦理採購發生保險事項之錯誤及缺失,致影響機關權益或生履約爭議,工程會100114日函訂定「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101214日函訂定「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其中載明例如「得標廠商實際投保內容、金額、自負額是否符合契約約定」、「保險單所載保險期間是否涵蓋至採購契約所訂日期」、「保險單或保險費收據是否非屬偽造、變造」等檢核項目,請各機關注意並避免發生類似錯誤或缺失。1011017日更再度發函全國各機關,重申應合理編列、支付保險費用。該三函內容如附件。

附檔: 01  02  03  04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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