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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適時檢討地制法「連選連任」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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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1-13 10:57   更新日期: 2012-11-14 03:37   府會記者 黃筱羚 / 台北市 宣導  

【府會記者黃筱羚/台北市宣導】

內政部:適時檢討地制法「連選連任」函釋

報載苗栗縣竹南鎮長康世儒,因不服日前苗栗地方法院當選無效的判決向臺中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臺中高等法院於101年11月13日駁回上訴,當選無效定讞。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由苗栗縣政府解除其職務。

內政部說明,康世儒曾連續當選苗栗縣竹南鎮長第14屆及第15屆鎮長,在第15屆鎮長任期屆滿前參選立委當選後辭去鎮長職務。後因竹南鎮第16屆鎮長因病去世出缺,再參與補選而當選就職。今(101)年6月,苗栗地方法院以康世儒違反地方制度法「連選得連任一次」規定,而判決其當選無效,嗣後康世儒向臺中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臺中高等法院於今(13)日駁回上訴,康世儒當選無效定讞。

內政部表示,以往有關地方制度法第57條「連選連任」函釋,與「連選得連任一次」的文義不盡相符,經邀集法政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會商,並探究其立法意旨、歷史沿革、制度設計原理、法律安定性、憲法對人民參政權利保障及對未來影響等因素下,以98年3月9日台內民字第0980040892號令重新釋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係指「連續參加2次同一職務之選舉並當選就任」。

本案苗栗地方法院與臺中高等法院沒有採納內政部98年3月9日的見解,而是以「屆」為判斷標準,內政部表示,對於臺中高等法院的個案判決結果,將予以尊重,也將在收到判決書並檢視內容後,適時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檢討上開解釋是否應予維持或變更。

另外,內政部並說明,如當事人對於本案終局判決如果認有牴觸憲法的疑義,可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至於本案是否有國家賠償的問題,內政部表示,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康世儒參加竹南鎮長補選被臺中高等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定讞,依法須被解職,係因法院對於地方制度法「連選得連任一次」之見解與本部不同所致,與國家賠償法上開規定可申請國家賠償的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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