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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全文修正 證照申請更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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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1-14 21:53   更新日期: 2012-11-15 00:55   天眼日報記者 陳珛宣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陳珛宣/台北市報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達到簡政便民的政策目標,及配合技師法全文修正案,考量實務運作情形,修正「技師法施行細則」,並於本(14)日發布施行。

為改善技師執業環境,發揮技師專業功能,工程會於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技師法全文修正案,因技師法各相關子法影響全體技師甚鉅,經徵詢各相關機關、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及各技師公會意見,陸續完成「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等子法修正作業。考量實務運作,以及明確規範證照申請程序及書件,經過3次法規委員會議討論,終於完成最後一部子法—「技師法施行細則」全文修正作業。

本次「技師法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包括:簡化申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申請文件(刪除請領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應檢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之規定;另將執業執照應檢附之書件,將申請書份數由3份減為1份,照片由4張減少為2張);明確規範服務年資證明文件內容;明定申請變更執業執照登記事項應檢附資料;技師自行停止執業或受停止業務處分,經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執業執照,申請恢復執業發給執業執照應檢附之資料與程序;為利技師技術服務產業資訊之蒐集及統計,明定執業技師年度業務報告書內容;針對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除有特別規範,回歸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技師經技師懲戒委員會作成廢止執業執照之決議,僅及於廢止執行本法所定有關該科技術之事務等。(修正條文詳如附件)

工程會表示,「技師法施行細則」全文修正,攸關技師執業權益,工程會亦逐步擴充與修正技師資料庫功能,以提供技師即時且完善的服務,相關子法資訊均公開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

附檔: 技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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