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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龍頭「中華電信」工程設計不良衍生無法收訊,經消費者投訴NCC

消費者依法提告請求損失賠償,開啟消費者的權益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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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1-17 18:04   更新日期: 2013-03-17 17:52   公路監理代書 黃招斌 / 桃園市 爆料  

【公路監理代書黃招斌/桃園市爆料】

「中華電信」工程設計不良衍生無法收訊,經消費者投訴NCC(軟腳蝦)無效

消費者依法提告請求損失賠償,開啟消費者的權益之戰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運處訴訟代表表示

沒有議價空間賠償先例

一、 消費者曾多次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申告消費者之公司+住家+工作場所=均無法收訊,經「中華電信」派員赴消費者指稱地區實際測試結果屬實,則由「中華電信」來電稱:「因收訊不良」更傲慢的稱短期間無法改善,足見「中華電信」仗著大財團的勢力欺壓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礙難同意。

依據業界其他電信業者例如:「全○電信」無償同意契約終止,「威○電信」同意未改善前免收月租費,「亞○電信」減免約租費到改善為止,台○○哥大則同意每月減免約租費NT$150元,遭相對人拒絕時,台○○哥大仍持續提高到NT$250元,依據今有案例於:101年11月22日最新消息,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向股調解成立,因台○○哥大派員會同委任陶律師蒞庭,因係爭收訊不良賜出善意,同意繳回手機無償終止契約或是減半補貼終止契約,創造雙贏局面。

唯有中華電信倨傲鮮腆不願妥協,據桃園營運處訴訟代表稱:「沒有議價空間與賠償先例」。

二、 依據民法第226條與第227條致給付不能者,或因不完全給付而衍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消費者得請求賠償損害,以維護公平公正原則。

三、 消費者名下所有「中華電信」門號均無法正常收訊衍生損失,幾經向NCC與「中華電信」陳請改善始終無法改善(如證據二:中華電信答覆函)。

四、 申裝中華電信「FTTB 50M/5M固定制6IP藉詞推託拒不給付6port數據機,違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營規章及服務契約」自行提示的服務契約書第十九條載明(附卷證據1-1+1-2標示紅線處即是),據前次「中華電信」訴訟代理人堅持不給付6port數據機。

五、 說也真奇怪遭消費者提被告1: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96979933代表人姓名呂錦公司登記:100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1段21之3號答覆消費者投訴。

另一被告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統一編號:96979997代表人姓名鍾貴公司登記:100臺北市中正區東門里杭州南路1段28-1號

另一被告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運處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9683736代表人姓名李龍公司登記:330桃園縣桃園市文明里復興路189號

據「中華電信」訴訟代理人稱:只要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運處」即可。國稅局不是取締「虛設行號」嗎?「中華電信」各地都申請有統一編號,消費者租用光纖網路係屬:被告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統一編號:96979997代表人姓名鍾○貴公司登記:100臺北市中正區東門里杭州南路1段28-1號,用戶居住桃園縣境內所繳費用是隸屬台北市還是桃園縣的營業收入,攸關地方稅務局的稽徵收取問題,有嚴重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嫌,一併函送稅務單位稽察。

本案由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定於101年12月24日下午02時30分一樓第一法庭審理(101年度桃小字第1120號孝股)審理。

發表於公視新聞平台: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110838

發表於台灣新聞網:http://tnews.cc/03/newscon1.asp?number=124578

附檔: 依據契約與營業規章  證據二:中華電信答覆函  4port數據  辯論庭傳票已進入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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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7 條留言,點擊查看更多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回覆 2012-11-30 18:22

    敬啟者:
      茲復 台端電子郵件有關「電信龍頭『中華電信』工程設計不良衍生無法收訊,經消費者投訴NCC」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交通部民意信箱101年11月19日轉  台端電子郵件(案件編號:101012160)辦理。
      二、基於電波傳遞物理特性,行動通信之電波穿透,易受基地臺架設位置周遭地形地物影響,如建築物之外牆、隔間牆及樓層地板,皆會造成電波訊號衰減,因此行動通信品質亦常因天侯、地形、時間及網路等因素而變動,若電波訊號強度低於有效接收訊號強度時,使用者將無法順利完成通訊。基此,用戶使用行動通信網路的傳輸速率,將視網路電波涵蓋及鄰近區域同時使用者數之多寡,而有所差異。
      三、有關 台端反映中華電信公司工程設計不良衍生無法收訊乙節,建請 台端提供相關事證(如門號、使用時間、使用明確地點、完全不能使用或部分仍可使用)等資料並同意轉請業者處理,以利轉請該公司查處改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

  • 黃招斌回覆桃園縣分局第三課 2012-11-30 11:43

    屬於台北公司業務營運收入>涉嫌虛設行號19683736收取費用,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規避稽查(事證如附件)。
    民營公司核准使用>>>桃園營運處<<營業項目不符合<<企圖混淆民眾認知疑惑,讓人誤以為國營事業,事證明確看您怎麼辦?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2012-11-30 11:36

    Date: Thu, 29 Nov 2012 18:03:06 +0800
    From: webmail@etax.nat.gov.tw
    To: h0936038000@hotmail.com
    Subject: 回覆通知
    【黃招斌】 您好:
    您提出的民意信箱【檢舉逃漏稅信箱】,已受理完成,相關資訊如下:
    案號為:【1011118_000056_PMBX201】
    受理機關:桃園縣分局第三課
    回覆內容:
    您好: 1.營業稅係屬國稅,其稅收統一由中央統籌分配。 2.台端檢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運處涉嫌逃漏稅及違反稅捐稽徵法乙案,惠請台端於文到十日內提供可供查核具體事證,逾期未提供,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之規定,予以結案,不再另行回復,感謝台端關心稅政。敬祝平安順心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敬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敬啟 
    101 年 11 月 29 日

  • 交通部 2012-11-19 23:40

    敬啟者您好:
    您於101年11月18日寄給部長的電子信件,有關FW: 電信龍頭「中華電信」工程設計不良衍生無法收訊,經消費者投訴NCC -乙案,本部甚表關心與重視;茲因您來信所提及事項係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業管權責,本部已將您的來信移請該機關(單位)卓處並逕復台端,感謝您的來信,謝謝。敬祝愉快 

    交通部敬啟

  • 交通部秘書室民意信箱 2012-11-19 23:29

    案 號:101012160  
    陳情內容:電信龍頭「中華電信」工程設計不良衍生無法收訊,經消費者投訴NCC  
    承辦單位:交通部秘書室民意信箱  
    承辦狀態: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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