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撤銷不動產買賣,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撤銷不動產買賣,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2-11-29 11:22   更新日期: 2012-11-29 11:23   天眼日報記者 黃智雄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智雄/屏東縣報導】

撤銷不動產買賣,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撤銷不動產買賣,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持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依規定於申報的時候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不動產移轉契據,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其已貼用印花稅票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訂定移轉契約時,對於買賣條件以及相關事項應該先想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