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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持續加強電子遊戲場管理並於昨日公告實施「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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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2-07 16:01   更新日期: 2012-12-08 03:04   府會記者 李秀華 / 台南市 報導  

【府會記者李秀華/台南市報導】

市府持續加強電子遊戲場管理並於昨日公告實施「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申設營業場所必須符合距離學校、醫院1,000公尺以上

一、臺南市政府經發局表示:台南市在升格合併前(99年12月25日)原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核准登記有176家,原臺南縣則有345家,合計521家,截至11月底本市登記家數479家,減少42家(含涉及賭博罪而經法院判決確定撤銷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者11家)(8.1%)。賴市長主持臺南市政府治安會報時,聽取警察局簡報得知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業登記家數居全國之冠,相當詫異,當場指示經發局在核准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時應嚴格把關,並儘速訂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加強稽查電子遊戲場業,以維護學童上學及身心安全。

二、復於11月30日治安會報指示,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對青少年、學童進入把玩對治安有一定影響,不可小覻,並加強稽查,對於違規及影響公共安全影響治安者應嚴予查處,並請警察局及經濟發展局全清查電子遊戲場,不管合法或非法研議對違規態樣及後續如何加強管理,以維護大台南治安。

三、為落實治安整頓市府於對於列管493家(登記479家、未登記14家)之電子遊戲場業加強稽查,本年度截至11月底已聯合稽查1240家次,查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59家(違規處理情形:罰鍰有4家、罰鍰限期改善有2家、何令停業有53家)複查己停業或歇業有151家、輔導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1240家次。

四、市府經發局進一步表示─在臺南縣(市)合併前,原臺南市於96年1月6日頒布實施「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申請電子遊戲業之營業場所距離學校、醫院須達200公尺以上,原臺南縣於95年4月14日訂定「電子遊戲場設置自治條例」則規定在500公尺以上, 市府為加強電子遊戲業之管理及杜絕家數之成長,積極訂定「臺南市電子遊戲場設置自治條例」業於本年6月6日業經臺南市議會三讀通過,並報請行政院本年11月19日同意備查,市府業於12月6日公告實施,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未來申請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場所距離學校、醫院必須達1000公尺,預計能符合此條件者可說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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