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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體育獎助金草案未完成程序但仍以從優從寬為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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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2-08 18:10   更新日期: 2012-12-08 18:15   天眼日報記者 歐陽屏竹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歐陽屏竹/台南市報導】

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申請,因新訂體育獎助申請辦法草案尚未完成法制程序,又查縣市合併前,原臺南縣之「臺南縣優秀體育指導人員暨選手獎勵要點」與原臺南市之「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自治條例」,依法均適用至101年12月24日止,在相關辦法未廢止下,原設籍臺南縣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需依「臺南縣優秀體育指導人員暨選手獎勵要點」申請;原設籍臺南市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需依「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自治條例」申請。

體育處表示,因原臺南縣、市辦法之規定標準不同,所以會有同一場盃賽(如樂樂棒球比賽),依原臺南市規定成績有列入採計;依原臺南縣規定不列入採計之情事發生,在不違反相關規定下,體育獎助金審查以從優從寬為原則,審查原則說明如下:

一、原設籍臺南縣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依「臺南縣優秀體育指導人員暨選手獎勵要點」相關規定審查;原設籍臺南市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依「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審查。

二、參賽成績之採計,如有戶籍遷移問題(如前半年在原臺南市,後遷至原臺南縣居住),則依最後戶籍所在地之適用規定辦理。

三、同一團隊隊員之戶籍地有部分屬原臺南縣及部分屬原臺南市之情事者,採最優之同一標準辦理。

四、全國性運動聯賽、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各類同等級聯賽、全民運動會...等賽會,如已依本府相關獎勵規定給獎者,不予重覆採計。

五、因依原臺南市之規定,社會人士需經本府遴派或核備在案代表本市或本市單項委員會出賽者,方得申請社會組獎助金,爰依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自治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社會人士需檢附本府核備公文影本憑辦。另依第5條規定,選手於同次比賽中取最佳成績計算1次為限,教練亦同,申請項目為團體賽者,依法定下場人數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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