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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仍須重新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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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2-11 15:36   更新日期: 2012-12-11 15:37   府會記者 林筱芬 / 台東縣 報導  

【府會記者林筱芬/台東縣報導】

繼承土地,仍須重新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所有權,如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應由土地新所有權人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繼承人常誤以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因土地用途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被繼承人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致無法享受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被改按一般稅率(千分之十以上)累進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不同,應繳納之地價稅額相差很大,為了節稅,繼承人應儘速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權益受損。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電話231600分機26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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