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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稽徵機關否准稅捐減免或退稅申請,應直接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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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2-11 20:20   更新日期: 2012-12-12 02:21   天眼日報記者 涂美郁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涂美郁/台中市報導】

不服稽徵機關否准稅捐減免或退稅申請,應直接提起訴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如對稅捐之核課不服,必須先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始可提起訴願;但如果是對其他非屬稅捐核課之處分,例如對否准免稅或退稅請求之函文不服,則應依法提起訴願。

稅務局同時提醒民眾,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於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且係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或撥打免費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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