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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供人歌唱,縱使未額外收取費用,仍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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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2-12 11:42   更新日期: 2012-12-12 23:43   天眼日報記者 王大慶 / 嘉義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大慶/嘉義縣報導】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餐廳或小吃部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縱使未另向消費者收取費用,僅為招攬顧客促銷餐飲,仍應課徵娛樂稅。另商家以寄放方式供人在騎樓擺放一、二台釣娃娃機、電動玩具或搖搖馬等娛樂設施,雖營業額不多,仍應依規定於開業前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如未辦登記被查獲,將會被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民眾若有娛樂稅相關問題,可利用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131分機及05-2260505轉221分機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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