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社會新聞 > 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2-12-12 17:27   更新日期: 2012-12-13 02:28   府會記者 陳俊榮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陳俊榮/台中市報導】

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買賣方式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如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縱使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而贈與移轉,依照財政部的函釋並非「出售」,自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倘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