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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普通收據列報費用有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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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2-13 10:51   更新日期: 2012-12-13 23:51   天眼日報記者 吳素珍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吳素珍/台南市報導】

臺南市安平工業區吳小姐問:公司自以普通收據列報費用是否有金額限制?

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的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舉例來說:營利事業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製造費用200萬元、營業費用100萬元,則以普通收據為費用憑證的限額為9萬【(核定製造費用200萬元+核定營業費用100萬元)千分之30】,若該營利事業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中,取自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為10萬元,則超過限額萬元之部分(1萬元不予認定。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取得之普通收據是否超過限額,如有超限,應自行將超限部份減列,以免被稽徵機關查得,除剔除補稅還要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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