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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禁止臺泥與合盛礦業公司結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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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2-19 23:46   更新日期: 2012-12-19 23:47   天眼日報記者 周碧梅 / 台北市 宣導  

【天眼日報記者周碧梅/台北市宣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2月19日第1102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泥)擬與合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盛)結合,向該會申報事業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臺泥擬購買合盛全部已發行股份,待交易完成後,合盛即成為臺泥100%持股之子公司,核屬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5款之結合型態。另臺泥上一會計年度於我國水泥銷售市場占有率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事業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依法應向該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合盛主要業務為石灰石採售,並未產銷水泥,且其自有礦區所開採之石灰石原即全部出售予臺泥,並且受臺泥委託開採臺泥所有之石灰石礦,本結合案主要影響之相關市場為石灰石及水泥,屬垂直結合態樣。由於國內約有20餘家石灰石廠商,80餘家水泥業者,合盛石灰石之市占率甚微,且未生產水泥,故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於國內石灰石市場之占有率僅微幅增加,於水泥市場之占有率並未改變,是本案結合後其他競爭者仍可自由選擇交易相對人,所涉特定市場仍屬相當競爭,尚難認參與結合事業有濫用市場力量之可能性,或有造成市場封鎖效果之虞。再者,國內對於石灰石及水泥產業進入相關市場並無特殊之法令限制,且相關商品之進口尚無關稅及非關稅之障礙,故非參與結合事業進入案關之特定市場尚無特別明顯之困難。因此,本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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