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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金免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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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2-20 15:27   更新日期: 2012-12-21 00:28   天眼日報記者 黃玉琴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玉琴/台南市報導】

和解金免開發票

臺南市東區高小姐問:甲公司向學校承攬營造工程,因下包廠商延遲完工,依約向下包廠商請求取得之和解金,應否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定義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銷方)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甲公司(進方)取得下包廠商(銷方)給付的和解金,並非因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生,非屬銷售額之範圍,免徵營業稅,亦免開立統一發票,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付下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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