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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親屬間買賣土地,如經查明確屬贈與行為

無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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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2-21 17:32   更新日期: 2012-12-22 01:17   府會記者 黃建彬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黃建彬/台中市報導】

二親等親屬間買賣土地,如經查明確屬贈與行為,無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同條第4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後,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要件者,可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受一次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及第5項(即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規定,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二親等親屬間買賣如經查明為假買賣真贈與,則無該法條之適用。

該局提醒您,二親等親屬間買賣土地,申請按前開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確實為買賣行為,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贈與情事,則無法適用該項優惠稅率。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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