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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回應營造公會工程契約合理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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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2-22 14:34   更新日期: 2012-12-23 01:36   天眼日報記者 劉麗蓉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劉麗蓉/台北市報導】

工程會回應營造公會工程契約合理之建議

今日媒體報載營造公會呼籲修改政府發包公共工程合約所使用之基本合約條款等訴求,工程會陳振川主任委員表示,業界如有合理要求,工程會將虛心考量檢討。

陳振川主委表示,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規定,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以採用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工程會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工程會係參考國際間常用之國際工程顧問聯盟(FIDIC)訂定的範本,及國內主要工程機關案例、民法等內容,並徵詢機關及業界意見後,訂定工程契約範本。最早版本係於民國88年訂定,工程會並經常依國際及產業意見進行修正,先後歷經18次修正,以期對訂約雙方公平合理,絕非為營造公會所言數十年皆不變。

對於營造公會所指施工中土地取得之問題,工程會表示目前契約範本之內容為:「契約使用之土地,由機關於開工前提供,其地界由機關指定。如因機關未及時提供土地,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契約約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該土地之使用如有任何糾紛,除因可歸責於廠商所致者外,由機關負責;其地上(下)物的清除,除另有規定外,由機關負責處理。」已明定機關需負責之事項,並非全由施工廠商承擔責任。

營造公會認為押標金沒有存在之必要,工程會表示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係國際間政府採購通用作法,美日韓等國及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都有相關規定,其目的係為維繫投標秩序,避免投標後撤標、得標後不簽約、借牌圍標等情形。

營造公會過去曾訴求降低押標金額度,工程會為此曾於民國96年12月開會討論降低押標金上限門檻(標價5%,最高5,000萬元),多數與會機關代表基於保障主辦機關合法權益之考量,認為應維持現行押標金上限額度之規定。惟考量營造業經營困難,工程會已於97年1月通函各機關,重申現行押標金之規定,係訂定押標金上限額度,工程主辦機關仍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予以調降。

就押標金額度之合理性而言,韓國之押標金規定為不少於標價之5%,日本國土建設運輸部為5%或逾5%,美國聯邦採購規則規定工程押標金額度至少為標價之20 %,我國押標金額度與這些國家比較尚屬合理。

營造公會建議工程契約須包括仲裁條款,工程會表示已於今年6月修訂與工程有關之六種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包括仲裁機構之擇定、仲裁人與主任仲裁人之選定方式、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另於今年10月至12月與仲裁協會合辦8場研討會,鼓勵機關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機關人員出席踴躍,約1,600人參加。對於強制仲裁是否違憲問題,工程會也贊成另予釐清。

交通部積極推動仲裁機制,已建立「交通部所屬機關處理採購爭議案件推薦仲裁人資料庫名單」計130人,作為所屬機關選定仲裁人之依據;並設置「交通部所屬機關仲裁人推薦小組」協助所屬機關,於今年11月1日正式推動,目前已有爭議雙方協議提付仲裁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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