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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102年度娛樂稅稅籍平時查核將自102年1月1日起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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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12-22 11:29   更新日期: 2012-12-24 11:29   府會記者 黃福生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黃福生/台中市報導】

臺中市102年度娛樂稅稅籍平時查核將自102年1月1日起展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健全娛樂業稅籍及掌握商號營業狀況,覈實查課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及增裕財政收入,自102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娛樂稅平時查核期間,查核範圍如下:

一、已辦妥娛樂稅代徵手續登記繳納稅款之代徵人。

二、未辦妥娛樂稅代徵手續登記而有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代徵人。

該局表示,凡是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都是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的課稅範圍,例如電子遊戲機、電動玩具、資訊休閒業、餐廳或汽車旅館附設卡拉OK、MTV、KTV、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水舞、氣墊船、賽車場、人工海浪、漂漂河、漆彈射擊場、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車)、機動遊樂設施…等,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都要課徵娛樂稅。

該局指出,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上開娛樂場所或設施的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都要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除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未為代徵稅款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追繳,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局呼籲,如有經營前述營業項目的營業人,在稽徵機關未查獲前,請儘速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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